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8年度民專上字第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專利權等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1 月 07 日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民專上字第38號上 訴 人 健喬信元醫藥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智暉 訴訟代理人 呂紹凡律師 訴訟代理人 黃惠敏律師 訴訟代理人 黃雅君 被上訴人 生達化學製藥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范進財 被上訴人 盈盈生技製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淑華 共同訴訟代理人 蔡朝安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鍾詩敏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簡菀萲律師 本件應由技術審查官張子威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規定,執 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7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汪漢卿 法 官 曾啟謀 法 官 彭洪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7 日書記官 郭宇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