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8年度民專上更(一)字第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1 月 06 日
- 法官李維心、陳忠行、蔡如琪
- 法定代理人林達宗、洪淑敏
- 上訴人輝瑞大藥廠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上訴人泰和碩藥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王建治、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民專上更(一)字第4號上 訴 人 輝瑞大藥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達宗 訴訟代理人 呂紹凡律師 黃惠敏律師 輔 佐 人 劉仁傑 黃雅君 被上訴人 泰和碩藥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王建治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何愛文律師 王仁君律師 徐瑞毅律師 參 加 人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法定代理人 洪淑敏(局長)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簡正芳 張榮興 陳煒仁 上列當事人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原指定技術審查官於民國109 年1 月1 日歸建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改由技術審查官張子威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 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6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維心 法 官 陳忠行 法 官 蔡如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9 日書記官 邱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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