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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民專上更(一)字第4號

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智財裁判日期 109 年 01 月 06 日

法官李維心陳忠行蔡如琪

上 訴 人
輝瑞大藥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達宗
訴訟代理人
呂紹凡律師
黃惠敏律師
輔 佐 人
劉仁傑
黃雅君
被上訴人
泰和碩藥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王建治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何愛文律師
王仁君律師
徐瑞毅律師
參 加 人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法定代理人
洪淑敏(局長)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簡正芳
張榮興
陳煒仁

上列當事人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原指定技術審查官於民國109 年1 月1 日歸建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改由技術審查官張子威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 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6   日

審判長法 官 李維心

法 官 陳忠行

法 官 蔡如琪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邱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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