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民專上更(一)字第4號
- 上 訴 人
- 輝瑞大藥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達宗
- 訴訟代理人
- 呂紹凡律師
- 黃惠敏律師
- 輔 佐 人
- 劉仁傑
- 黃雅君
- 被上訴人
- 泰和碩藥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兼 法 定
- 代 理 人 王建治
- 共 同
- 訴訟代理人
- 何愛文律師
- 王仁君律師
- 徐瑞毅律師
- 參 加 人
-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 法定代理人
- 洪淑敏(局長)住同上
- 訴訟代理人
- 簡正芳
- 張榮興
- 陳煒仁
上列當事人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原指定技術審查官於民國109 年1 月1 日歸建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改由技術審查官張子威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 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