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民專上更(一)字第6號
- 上訴人
- 輝瑞大藥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達宗
- 訴訟代理人
- 呂紹凡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黃惠敏律師
- 被上訴人
- 台灣諾華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尹旭東
- 訴訟代理人
- 何愛文律師(兼送達代收人)
- 訴訟代理人
- 王仁君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徐瑞毅律師
- 參加人
-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 法定代理人
- 洪淑敏(局長)住同上
- 訴訟代理人
- 簡正芳
張榮興
本件因原定技術審查官歸建,應改由技術審查官張子威依智慧財
產案件審理法第4 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