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民專上更(一)字第9號
- 上訴人
- 樂福太陽能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錢正治
- 訴訟代理人
- 呂紹凡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謝祥揚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邱佳慶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洪珮瑜
- 訴訟代理人
- 黃乃傑
- 被上訴人
- 新能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錦龍
- 參加人
-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 法定代理人
- 洪淑敏(局長)住同上
- 訴訟代理人
- 謝文元
上列當事人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原指定技術審查官於民國109 年7 月1 日歸建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改由指定技術審查官陳麒文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 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