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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民專再字第3號

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智財裁判日期 108 年 10 月 31 日

法官張銘晃

再審原告
吳東法
再審被告
玖盈電腦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敏賢

上列當事人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本院107 年度民專訴字第100 號確定判決或確定裁定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訴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再審之訴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除本編別有規定外,再審之訴訟程序,準用關於各該審級訴訟程序之規定。當事人不得就已起訴之事件,於訴訟繫屬中,更行起訴。起訴違背第253 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02 條第1 項、第505 條、第253 條、第249 條第1項第7 款分別定有明文。是當事人提起再審之訴,有違反一事不再理之規定者,應難認合法,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經查:再審原告前於民國108 年7 月7 日具狀再審之訴,其書狀記載:「為不服原確定判決(107 年度民專訴字第100號),依法提起再審之訴……」、「上訴之聲明:一、原裁定廢棄(全部不服)。……」,案經本院108 年度民專再字第2 號案件受理中,嗣經本院於同年10月9 日裁定命再審原告於收受裁定5 日內表明其是對本院107 年度民專訴字第100 號確定判決或對本院107 年度民專訴字第100 號何確定裁定提起再審之訴一節,此有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再審之訴案卷可查。茲再審原告又於同年7 月22日提出本件再審之訴,核其書狀內容,與108 年度民專再字第2 號再審之訴事件之聲請意旨及所附書面資料全然一致。從而,再審原告重複提起本件再審之訴,於法不合,亦無從補正,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2 條第1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1  日

                法 官 張銘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葉倩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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