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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民專抗字第1號

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智財裁判日期 108 年 02 月 14 日

法官李維心陳忠行蔡如琪

抗告人
吳東法
相對人
網路家庭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宏志
相對人
香港商雅虎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鄒開蓮
相對人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相對人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旭東
相對人
神腦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勁麟
相對人
新加坡商阿里巴巴電子商務股份有限公司(107.3.5撤回登記清算完結)
法定代理人
傅紀清(清算人)
相對人
露天市集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宏志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網路家庭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等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7 年8月9 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相對人神腦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變更為賴勁麟,相對人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變更為蔡明忠,有公司基本資料附卷可參(見本院卷第175 、167 頁),且經其等聲明承受訴訟在卷(見本院卷第191 、199 頁),經核並無不合,自應准許。

二、按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民事訴訟法第23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職是,判決須於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有脫漏者,法院始應依聲請以判決補充之,不包括裁判所持之理由在內(最高法院100 年度台抗字第858 號民事裁定意旨參照)。

三、聲請及抗告意旨略以:本院105 年度民專訴字第15號判決(下稱原審判決),漏未就爭點整理部分或訴訟費用判決,為此民事訴訟法第233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補充判決。

四、經查:抗告人主張相對人等所販售之產品侵害其專利權,而依專利法第96條、第97條規定,請求相對人等負損害賠償責任、刊登道歉啟事,及回收、銷毀侵權產品,經原審判決認定相對人產品並未落入抗告人之專利權範圍,而駁回抗告人之訴,並於理由中敘明兩造其餘主張及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均無庸審酌,因此,原審判決對訴訟標的並無漏未裁判之情形,又原審判決判決主文第二項,已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規定諭知訴訟費用由敗訴之抗告人負擔,亦無漏未裁判之情形。綜上,原審判決並無就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漏未裁判,是抗告人聲請補充判決並無理由。從而,原裁定駁回抗告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抗告意旨猶執前詞,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除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外,不得再抗告。如提起再抗告,應於收受後10日內委任律師為代理人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並繳納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4  日

               審判長法 官 李維心

                  法 官 陳忠行

                  法 官 蔡如琪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邱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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