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民專抗字第2號
- 抗告人
- 吳東法
- 相對人
- 網路家庭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詹宏志
- 相對人
- 香港商雅虎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鄒開蓮
- 相對人
-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明忠
- 相對人
-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徐旭東
- 相對人
- 神腦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賴勁麟
- 相對人
- 新加坡商阿里巴巴電子商務股份有限公司(107.3.5撤回登記清算完結)
- 法定代理人
- 傅紀清(清算人)
- 相對人
- 露天市集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詹宏志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網路家庭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等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7 年8月9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相對人神腦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變更為賴勁麟,相對人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變更為蔡明忠,有公司基本資料附卷可參(見本院卷第121 、113 頁),且經其等具狀聲明承受訴訟(見本院卷第137 、145 頁),經核並無不合,自應准許。
二、本件聲請及抗告意旨略以:本院105 年度民專訴字第15號判決「參、兩造之爭點」所列載第一至五項為誤寫,應更正為如聲請人107 年7 月16日聲請狀所載爭執點附表所載編號1至16,及不爭執點附表所載編號1 所示。另「肆、得心證之理由」,關於系爭發明及新型專利之申請專利範圍之解釋,系爭產品是否侵害系爭發明專利請求項2 ,是否侵害系爭新型專利請求項5 解釋,全部均屬誤寫,應全部刪除,法官亂改原來所說的意思及內容,爰依法聲請裁定更正(見原審卷第51至81頁、本院卷第25至82頁)。
三、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所稱顯然錯誤,乃指判決中所表示者與法院本來之意思顯然不符者而言,如係法院基於證據資料所為之判斷,即非顯然錯誤,不屬於裁定更正之範疇。是更正裁定,並非法院就事件之爭執重新為裁判,不過將裁判中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加以更正,使裁判中所表示者,與法院本來之意思相符,原裁判之意旨,並未因而變更(最高法院79年台聲字第349 號民事判例意旨參照)。查,抗告人上開所指原審判決理由「參、兩造之爭點」、「肆、得心證之理由」內容,均為原審法官所為之判斷,其內容並沒有與法院本來意思顯然不符,或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情形,抗告人縱對原審判決理由不服,應循上訴程序救濟,而無聲請裁定更正之餘地,是本件抗告人之聲請,於法無據。從而,原審駁回抗告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抗告意旨猶執前詞,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