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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民專抗字第21號

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智財裁判日期 108 年 10 月 31 日

法官汪漢卿熊誦梅彭洪英

抗告人
吳東法
相對人
玖盈電腦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敏賢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玖盈電腦科技有限公司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8 年6 月19 日本院108年度民專再字第1 號民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再審之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之17條規定,繳納裁判費。又按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 元。抗告人對於民國(下同)108 年3 月25日本院107 年度民專訴字第100 號民事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應徵裁判費27,235元,未據繳納。嗣本院108 年6 月19日108 年度民專再字第1 號民事裁定,以本院107 年度民專訴字第100 號民事判決尚未確定,抗告人提起再審不合法為由,駁回再審之訴,抗告人對之提起抗告,亦未繳納抗告裁判費1,000 元。經本院108 年9 月2 日108年度民專再字第1 號裁定命抗告人於收受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補繳裁判費合計28,235元,抗告人於108 年9 月5 日收受該裁定,有送達證書存卷可按(見本院卷第133 頁),抗告人迄未補繳裁判費,有本院繳費及臨櫃查詢清單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35-137 頁),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依民事訴訟法第495 之1 、第444 條第1 項本文、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1  日

             審判長法 官 汪漢卿

                法 官 熊誦梅

                法 官 彭洪英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郭宇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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