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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民專抗字第3號

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智財裁判日期 108 年 02 月 14 日

法官李維心陳忠行蔡如琪

抗告人
吳東法
相對人
網路家庭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宏志
相對人
香港商雅虎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鄒開蓮
相對人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相對人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旭東
相對人
神腦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勁麟
相對人
新加坡商阿里巴巴電子商務股份有限公司(107.3.5撤回登記清算完結)
法定代理人
傅紀清(清算人)
相對人
露天市集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宏志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網路家庭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等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7 年10月23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相對人神腦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變更為賴勁麟,相對人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變更為蔡明忠,有公司基本資料附卷可參(見本院卷第119 、111 頁),且經其等聲明承受訴訟在卷(見本院卷第135 、143 頁),經核並無不合,自應准許。

二、抗告人異議及抗告意旨略以:民國107 年8 月15日原審書記官處分書並非正確,抗告人已經多次要求,進行錄音檔案一個字一個字進行聽取紀錄,多次要求修改更正並沒有得到任何回應,據此抗告人親自聽取錄音內容並一個字一個字紀錄,特此聲明請求書記官應依開庭錄音檔案,一個字一個字還原開庭內容,如107 年8 月24日聲請狀附件之逐字稿所示,爰依法提起抗告。

三、按司法院頒訂之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66點規定「言詞辯論筆錄,當庭製作之,筆錄內無須將辯論之內容或其結果一一詳記無遺,僅記載其要領即可。必要時,應將訊問及陳述或不陳述之情狀,例如當事人默然不語或喜怒哀樂等,加以記載,其陳述前後矛盾者,並應記明。」經查,依原審105 年6 月21日、同年8 月2 日筆錄所示,已分別記明兩造訴之聲明、辯論要旨、爭執點及宣示辯論終結並定期宣判(見原審卷第217 至237 頁),並無任何錯誤及遺漏之處,依前述司法院頒訂之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66點之規定,筆錄內無須將辯論之內容或其結果一一詳記無遺,僅記載其要領即可,上開筆錄之記載業已符合規定,抗告人請求書記官需依開庭錄音檔案,逐字記錄,還原開庭內容,並無理由,原審駁回抗告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抗告意旨猶執前詞,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除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外,不得再抗告。如提起再抗告,應於收受後10日內委任律師為代理人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並繳納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4  日

               審判長法 官 李維心

                  法 官 陳忠行

                  法 官 蔡如琪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邱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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