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8年度民專訴字第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1 月 14 日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民專訴字第11號原 告 李永生 訴訟代理人 許富雄律師 被 告 唐忠義即翔禎工程行 訴訟代理人 洪錫欽律師 複 代理 人 劉柏均律師 被 告 何沛麒即鑫弘昇企業社 上多利工業有限公司 兼上一被告 法定代理人 許勝利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王思穎律師 廖國竣律師 被 告 許至成 訴訟代理人 何崇民律師 被 告 林柏賢 被 告 林宥憲 被 告 柯凱騰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吳中仁律師 被 告 林存清即聖三義工程社 訴訟代理人 林見軍律師 被 告 高映星實業有限公司 兼上一被告 法定代理人 羅水龍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黃世瑋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改由技術審查官劉正旭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4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吳俊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5 日書記官 蔣淑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