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民專訴字第24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得力富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宋文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捷惠自動機械有限公司等間,請求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8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9 月10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9 月17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此有本院查詢表在卷可佐,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