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8年度民專訴字第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專利權等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1 月 09 日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民專訴字第35號原 告 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誌宏 送達代收人 林志剛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和貴律師 楊益昇律師 輔 佐 人 黃鐘模 陳文龍 被 告 毅力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景南 被 告 張勝雄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寧樺律師 陳軍宇律師 李懷農律師 本件原指定技術審查官於民國109 年1 月1 日歸建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改定技術審查官許哲睿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 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9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黃珮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9 日書記官 鄭楚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