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8年度民專訴字第4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未侵害專利權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5 月 12 日
- 當事人中央醫療器材股份有限公司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民專訴字第48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中央醫療器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聖富 訴訟代理人 劉立恩律師 謝侑均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冠谷間確認未侵害專利權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3 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繳納上訴裁判費新臺幣貳萬陸仟零貳元,逾期不繳,即裁定駁回上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依上訴人於民國109 年5 月7 日所提民事上訴狀所載之上訴聲明,上訴人係就敗訴部分全部上訴,其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新臺幣(下同)165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 萬6,002 元,惟前開應繳之裁判費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前揭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5 日內補繳上訴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2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何若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2 日書記官 張君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