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民專訴字第48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中央醫療器材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聖富
- 訴訟代理人
- 劉立恩律師
謝侑均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冠谷間確認未侵害專利權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3 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繳納上訴裁判費新臺幣貳萬陸仟零貳元,逾期不繳,即裁定駁回上訴。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依上訴人於民國109 年5 月7 日所提民事上訴狀所載之上訴聲明,上訴人係就敗訴部分全部上訴,其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新臺幣(下同)165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 萬6,002 元,惟前開應繳之裁判費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前揭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5 日內補繳上訴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