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民專訴字第51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帷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婷芃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慧友電子股份有限公司、莊永順間因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分別為上訴聲明第二項金額給付新臺幣(下同)540 萬元、上訴聲明第三項之排除侵害請求權(亦屬財產權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因價額不能核定,故以165萬元計算),合計為70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106,19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