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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民專訴字第51號

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智財裁判日期 109 年 02 月 27 日

法官吳俊龍

上訴人
即原告
帷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婷芃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慧友電子股份有限公司、莊永順間因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分別為上訴聲明第二項金額給付新臺幣(下同)540 萬元、上訴聲明第三項之排除侵害請求權(亦屬財產權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因價額不能核定,故以165萬元計算),合計為70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106,19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上訴利益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繳納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7  日

                法 官 吳俊龍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蔣淑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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