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8年度民專訴字第5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1 月 15 日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民專訴字第55號原 告 劉惟明 王采姝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劉勝元律師 被 告 悠植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陳厚任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繼儂律師 複 代理 人 吳燕菁 上列當事人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改由技術審查官張子威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 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5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吳俊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5 日書記官 蔣淑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