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民專訴字第66號
- 原告
- 廖惠珠(原告張金全之繼承人)
- 原告
- 張明傑(原告張金全之繼承人)
- 原告
- 張哲瑞(原告張金全之繼承人)
- 原告
- 張曼苓(原告張金全之繼承人)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易定芳律師
- 複代理人
- 黃博淳
- 被告
- 川億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志益
- 訴訟代理人
- 林亮宇律師
- 複代理人
- 宋承恩
上列當事人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原指定之技術審查官王集福於民國109 年1 月1 日歸建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爰改定技術審查官呂正仲,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 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