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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8年度民暫字第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聲請定暫時狀態之處分
  • 案件類型
    智財
  • 審判法院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
    108 年 05 月 23 日
  • 法官
    蔡志宏
  • 法定代理人
    林聖富

  • 原告
    中央醫療器材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林冠谷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民暫字第6號聲 請 人 中央醫療器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聖富 代 理 人 劉立恩律師 相 對 人 林冠谷 上列當事人間因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5 款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而聲請人並未繳納。依前述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繳納,逾期未繳納或不足額繳納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3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蔡志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3  日書記官 張君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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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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