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8年度民暫字第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定暫時狀態之處分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5 月 23 日
- 法官蔡志宏
- 法定代理人林聖富
- 原告中央醫療器材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林冠谷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民暫字第6號聲 請 人 中央醫療器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聖富 代 理 人 劉立恩律師 相 對 人 林冠谷 上列當事人間因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5 款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而聲請人並未繳納。依前述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繳納,逾期未繳納或不足額繳納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3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蔡志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3 日書記官 張君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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