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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8年度民暫字第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聲請定暫時狀態之處分
  • 案件類型
    智財
  • 審判法院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
    108 年 07 月 11 日
  • 法官
    蔡志宏
  • 法定代理人
    林聖富

  • 原告
    中央醫療器材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林冠谷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民暫字第6號聲 請 人 中央醫療器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聖富 代 理 人 劉立恩律師 相 對 人 林冠谷 本件應由技術審查官王集福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 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1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蔡志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1  日書記官 張君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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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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