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民暫抗字第2號
- 抗告人
- 英屬開曼群島商FOCALTECH ELECTRONICS, LTD.
- 法定代理人
- 胡正大
- 代理人
- 馮博生律師
- 代理人
- 沈宗原律師
- 代理人
- 賴建宏律師
- 相對人
- 聯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何泰舜
- 代理人
- 陳哲宏律師
劉允正律師
尤謙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定暫時狀態之處分,指定技術審查官朱浩筠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 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