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8年度民暫抗字第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定暫時狀態之處分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1 月 17 日
- 法官李維心、林洲富、陳忠行
- 當事人英屬開曼群島商FOCALTECH ELECTRONICS, LTD.、聯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民暫抗字第2號抗 告 人 英屬開曼群島商FOCALTECH ELECTRONICS, LTD. 法定代理人 胡正大 代 理 人 馮博生律師 沈宗原律師 賴建宏律師 相 對 人 聯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泰舜 代 理 人 陳哲宏律師 劉允正律師 尤謙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定暫時狀態之處分,指定技術審查官朱浩筠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 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7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維心 法 官 林洲富 法 官 陳忠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7 日書記官 鄭郁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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