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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民營訴字第4號

營業秘密損害賠償等智財裁判日期 109 年 07 月 02 日

法官何若薇

原告
洪量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俊哲
訴訟代理人
劉偉立律師
複代理人
吳信璋律師
被告
貝里斯商雯豐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王耀霆
被告
張文豪
被告
蔡青樺
被告
李皓
被告
鐘建彬
被告
胡翊
被告
陳健偉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威伯律師
複代理人
吳省怡律師
3號4樓
弄78號1樓
5樓A1室

本件原指定技術審查官為林育弘,因已於109 年7 月1 日歸建智

慧財產局,本件應改由技術審查官劉季涵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

第4 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   日

                法 官 何若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張君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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