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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民營訴字第5號

營業秘密排除侵害等智財裁判日期 111 年 02 月 09 日

法官陳端宜

原 告
九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天慶
訴訟代理人
邵瓊慧律師
馮達發律師
複 代理 人
歐陽漢菁律師
訴訟代理人
鍾薰嫺律師
蔡啟斌
被 告
儀銳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俊賢
被 告
梁振升
李昌遠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邦棟律師
複 代理 人
陳以蓓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營業秘密排除侵害等事件,原指定技術審查官於民國111年2月1日歸建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改由指定技術審查官魏鴻麟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智慧財產第一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9 日

法 官 陳端宜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吳祉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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