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8年度民營訴字第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營業秘密排除侵害等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5 月 23 日
- 當事人九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陳天慶、儀銳實業有限公司、陳俊賢、梁振升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民營訴字第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九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天慶 被 上訴 人 即 被 告 儀銳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俊賢 被 上訴 人 即 被 告 梁振升 李昌遠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邦棟律師 陳以蓓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營業秘密排除侵害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4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聲明第2項第1至3款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12規定各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第2項第4款訴訟 標的金額為11,823,000元,合計16,773,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9,49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3 日智慧財產第一庭 法 官 陳端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4 日書記官 吳祉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