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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民營訴字第8號

營業秘密排除侵害等智財裁判日期 112 年 01 月 03 日

法官吳俊龍

原告
力智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原「力祥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經合併後為消滅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先越
訴訟代理人
翁雅欣律師
訴訟代理人
蘇怡佳律師
訴訟代理人
曾雅玲
被告
東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張體義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羅名威律師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俐萱律師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沈盈汝律師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裕文律師
被告
湯友信
訴訟代理人
蕭萬龍律師
被告
李祈祥
訴訟代理人
陳忠儀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家祥律師
被告
蕭怡珊
訴訟代理人
黃敬唐律師
複代理人
劉尹惠律師
被告
邱黃雅雯
訴訟代理人
黃慧萍律師
被告
享沅國際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許哲憲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趙立偉律師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徐欣瑜律師
被告
鄒佳潔
被告
廖瑞宴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楊明勳律師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柯志諄律師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蔡健新律師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追 加被 告 張煥炎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鍾瑞楷律師

本件應改由技術審查官李京叡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規定

,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智慧財產第一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 日

法 官 吳俊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蔣淑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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