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民營訴字第8號
- 原 告
- 力智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原「力祥半導體股份有限
- 公司」經合併後為消滅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先越
- 訴訟代理人
- 翁雅欣律師
- 蘇怡佳律師
- 曾雅玲
- 被 告
- 東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兼 法 定
- 代 理 人 張體義
- 上二人共同
- 訴訟代理人
- 羅名威律師
- 沈盈汝律師
- 王裕文律師
- 被 告
- 湯友信
- 訴訟代理人
- 蕭萬龍律師
- 被 告
- 李祈祥
- 訴訟代理人
- 陳忠儀律師
- 陳家祥律師
- 被 告
- 蕭怡珊
- 訴訟代理人
- 黃敬唐律師
- 複 代理 人
- 劉尹惠律師
- 被 告
- 邱黃雅雯
- 訴訟代理人
- 黃慧萍律師
- 歐陽芳安律師
- 被 告
- 享沅國際有限公司
- 兼 法 定
- 代 理 人 許哲憲
- 被 告
- 鄒佳潔
- 廖瑞宴
- 上二人共同
- 訴訟代理人
- 楊明勳律師
- 柯志諄律師
- 蔡健新律師
- 追 加被 告 張煥炎
- 訴訟代理人
- 鍾瑞楷律師
- 本件改定技術審查官唐之凱依民國110年12月8日修正公布之智慧
- 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智慧財產第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