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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8年度民營訴字第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營業秘密排除侵害等
  • 案件類型
    智財
  • 審判法院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01 月 04 日
  • 法官
    吳俊龍

  • 當事人
    力智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東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張體義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民營訴字第8號 原 告 力智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原「力祥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經合併後為消滅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先越 訴訟代理人 翁雅欣律師 蘇怡佳律師 曾雅玲被 告 東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張體義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羅名威律師 沈盈汝律師 王裕文律師 被 告 湯友信訴訟代理人 蕭萬龍律師 被 告 李祈祥 訴訟代理人 陳忠儀律師 陳家祥律師 被 告 蕭怡珊訴訟代理人 黃敬唐律師 複 代理 人 劉尹惠律師 被 告 邱黃雅雯訴訟代理人 黃慧萍律師 歐陽芳安律師 被 告 享沅國際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許哲憲被 告 鄒佳潔廖瑞宴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楊明勳律師 柯志諄律師 蔡健新律師 追 加被 告 張煥炎 訴訟代理人 鍾瑞楷律師 本件改定技術審查官唐之凱依民國110年12月8日修正公布之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4 日智慧財產第一庭 法 官 吳俊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4 日書記官 蔣淑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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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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