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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民營訴字第9號

營業秘密損害賠償等智財裁判日期 109 年 01 月 02 日

法官黃珮茹

上訴人
即原告
博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泳勝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クリㄧン‧テクノロジㄧ株式会社(日商澄明科技有限公司)、竹田光男、成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吳元凌、謝榮原間因營業秘密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108 年11月29日108 年度民營訴字第9 號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核其上訴聲明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108,000 元(計算式:美金30萬元×民國109 年1 月2 日本院上訴繫屬日之美金賣出現金匯率30.36 元=9,108,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6,783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伍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裁判費,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上訴利益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繳納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   日

法 官 黃珮茹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鄭楚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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