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民營訴字第9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博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泳勝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クリㄧン‧テクノロジㄧ株式会社(日商澄明科技有限公司)、竹田光男、成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吳元凌、謝榮原間因營業秘密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108 年11月29日108 年度民營訴字第9 號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核其上訴聲明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108,000 元(計算式:美金30萬元×民國109 年1 月2 日本院上訴繫屬日之美金賣出現金匯率30.36 元=9,108,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6,783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伍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裁判費,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