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民營訴字第9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博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泳勝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クリㄧン‧テクノロジㄧ株式会社(日商澄明科技有限公司)、竹田光男、成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吳元凌、謝榮原間因營業秘密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11月29日本院108 年度民營訴字第9 號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1 月2 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該裁定正本5 日內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該項裁定已於109 年1 月13日送達上訴人,此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繳費及臨櫃查詢清單以及答詢表附卷為證,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