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8年度民營訴字第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營業秘密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2 月 04 日
- 當事人博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民營訴字第9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博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泳勝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クリㄧン‧テクノロジㄧ株式会社(日商澄明科技有限公司)、竹田光男、成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吳元凌、謝榮原間因營業秘密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11月29日本院108 年度民營訴字第9 號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1 月2 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該裁定正本5 日內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該項裁定已於109 年1 月13日送達上訴人,此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繳費及臨櫃查詢清單以及答詢表附卷為證,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4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黃珮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6 日書記官 鄭楚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