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2108年度民秘聲字第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秘密保持命令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4 月 30 日
1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2108年度民秘聲字第21號 3聲請人豬豬科技有限公司 4 5法定代理人白鎔碩 6代理人蕭富庭律師 7許家華律師 8相對人周良貞律師 9謝官翰 10 11李俊賢 12上列聲請人與數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公平交易法損害賠償 13等事件(本院107年度民公訴字第8號),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14等核發秘密保持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15主文 16相對人周良貞律師、謝官翰、李俊賢就本院107年度民公訴字第8 17號聲請人於民國108年4月2日提出之光碟所含豬豬快租App三 18個版本原始碼、二進位檔及技術說明等資料,不得為實施本件訴 19訟以外之目的而使用之,或對未受秘密命令之人開示。 20理由 21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以民國108年4月2日陳報狀提出之光 22碟,內含本案爭訟標的豬豬快租App(下稱系爭App)三個版 23本的原始碼、二進位檔及其技術說明等資料,涉及系爭App 24執行運作細節,核屬聲請人之營業秘密,為避免因該營業秘 25密經開示,或供該訴訟進行以外之目的使用,有妨害聲請人 26事業活動之虞,致有限制其開示或使用之必要,爰依智慧財 27產案件審理法第11條第1項及第12條規定,聲請對相對人 11等核發秘密保持命令等語。 2二、按訴訟資料涉及營業秘密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裁定不 3予准許或限制訴訟資料之閱覽、抄錄或攝影;當事人或第三 4人就其持有之營業秘密,經釋明符合下列情形者,法院得依 5該當事人或第三人之聲請,對他造當事人、代理人、輔佐人 6或其他訴訟關係人發秘密保持命令:一、當事人書狀之內容 7,記載當事人或第三人之營業秘密,或已調查或應調查之證 8據,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之營業秘密。二、為避免因前款之 9營業秘密經開示,或供該訴訟進行以外之目的使用,有妨害 10該當事人或第三人基於該營業秘密之事業活動之虞,致有限 11制其開示或使用之必要。前項規定,於他造當事人、代理人 12、輔佐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在聲請前已依前項第1款規定 13之書狀閱覽或證據調查以外方法,取得或持有該營業秘密時 14,不適用之。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就該營業秘密,不得為 15實施該訴訟以外之目的而使用之,或對未受秘密保持命令之 16人開示,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9條第2項、第11條分別定 17有明文。 18三、經查,本院107年度民公訴字第8號卷附聲請人提出之光碟19內含有系爭App三個版本之原始碼、二進位檔及其技術說明 20等資料,經聲請人採取合理保密措施,非經由一般管道所能 21取得,具有秘密性,又聲請人所有App執行運作之技術細節 22,具有實際及潛在經濟價值,核屬聲請人之營業秘密。迄至 23本件秘密保持命令聲請時止,相對人等仍未自閱覽書狀或調 24查證據以外之方法,知悉或持有上開資料內容,則上開營業 25秘密如經開示,或供本院107年度民公訴字第8號訴訟進行 26以外之目的使用,有妨害聲請人基於該營業秘密所進行之事 27業活動之虞,故有限制其開示或使用之必要。是以,聲請人 21就主文所示資料聲請秘密保持命令,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 2許。 3四、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3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4中華民國108年4月30日 5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6法官杜惠錦 7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8本件不得抗告。 9中華民國108年4月30日 10書記官林佳蘋 11附註: 12一、本秘密保持命令,自本命令送達相對人時起發生效力。 13二、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其住所或居所有遷移時,應向法院陳 14明。 15附錄違反本命令之相關處罰條文: 16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 17第35條 18違反本法秘密保持命令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 19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20前項之罪,須告訴乃論。 21第36條 22法人之負責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 23,因執行業務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除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 24人或自然人亦科以前條第一項之罰金。 25對前項行為人告訴或撤回告訴者,其效力及於法人或自然人。對 26前項法人或自然人告訴或撤回告訴者,其效力及於行為人。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