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8年度民秘聲字第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秘密保持命令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5 月 16 日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民秘聲字第25號壹、本件為秘密保持命令裁定,所涉案件為我院107 年民營訴字第7 號營業秘密損害償等事件(下稱本案)。 貳、聲請人:本案被告富利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富利康公司)、江福元、康捷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康捷公司)、林德仁及莊錦烽共同聲請本院核發秘密保持命令。 貳、本院核發秘密保持命令如下: 一、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 本案原告Haldor Topsoe A/S (下稱HTAS)委任之複代理人曾鈺珺律師(送達處所:臺北市○○○路000 號7 樓)。 二、受保護之營業秘密及保護理由 ⒈受保護之營業秘密: ⑴富利康公司代碼10707-7 民事陳報及秘密保持命令聲請狀所附之被證26~38。 ⑵康捷公司狀署日期108 年3 月22日民事陳報證據狀所附康被證5~8 。 ⑶向我院刑事庭調取的我院108 年刑智上訴字第5 號刑事案件全案卷宗(含偵查卷、第一審卷)及該案所有扣案證物。但莊錦烽遭扣押編號A2-1的筆記型電腦除外(此部分目前應禁止閱覽)。 ⑷財政部關務署108 年3 月28日台關緝字第1081006011號函送有關富利康公司之一般進口申報資料。 ⒉保護理由: 上開各項卷證分別業經我院108 年度民秘聲字第8 、9 、10、15、16、17、18、19號裁定核發秘密保持命令在案,不應本案原告HTAS委任之訴訟代理人有所更換,即為不同之認定,故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曾鈺珺律師核發秘密保持命令,應予准許。 三、禁止內容 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就受保護之營業秘密,不得為實施本案訴訟以外之目的使用,或對未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開示。 肆、其他說明 本件應受保護之營業秘密:⑷財政部關務署108 年3 月28日台關緝字第1081006011號函送有關富利康公司之一般進口申報資料,富利康公司漏未將其一併列入,本裁定逕行列入,以利程序得以迅速進行,請富利康公司於收受本裁定後3 日內盡速補正此部分聲請,如未補正,我院將於開放相關卷證閱覽前,變更本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6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蔡志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張君豪 附錄: 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35條 違反本法秘密保持命令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罪,須告訴乃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