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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民秘聲字第21號

聲請秘密保持命令智財裁判日期 109 年 07 月 31 日

法官吳俊龍

聲請人
富利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永清
聲請人
江福元
上二人共同代理人
江雍正律師
上二人共同代理人
陶德斌律師
上二人共同代理人
黃淳育律師
上二人共同代理人
黃豐緒律師
聲請人
康捷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解散)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林德仁(清算人)
上二人共同代理人
黃慧萍律師
聲請人
力技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莊錦烽
上二人共同代理人
謝祥揚律師
上二人共同代理人
蔡孟真律師
上二人共同代理人
翁啟達
相對人
吳詩儀律師(即原告Haldor Topsoe A/S 公司委任

之訴訟代理人)

上列聲請人因本院107 年度民營訴字第7 號營業秘密損害賠償等事件,聲請對相對人發秘密保持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應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相對人吳詩儀律師。

二、受保護之營業秘密:如附表所示訴訟及證據資料。

三、禁止內容:不得為實施本院107 年度民營訴字第7 號訴訟以外之目的而使用,或對未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開示。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院107 年度民營訴字第7 號營業秘密損害賠償等事件,目前由本院審理中(下稱本案)。因聲請人於本案所提出或本院函調如附表所示訴訟資料之內容均為營業秘密,前經本院以108 年度民秘聲字第8 、9 、10、15、16、17、18、19及25號裁定核發秘密保持命令在案,茲因原告訴訟代理人有更換,新增加之吳詩儀律師並非在前開秘密保持命令之範圍,而有對其核發秘密保持命令之必要,爰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1條第1 項規定,聲請對相對人核發秘密保持命令等語。

二、按當事人或第三人就其持有之營業秘密,經釋明符合下列情形者,法院得依該當事人或第三人之聲請,對他造當事人、代理人、輔佐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發秘密保持命令:一、當事人書狀之內容,記載當事人或第三人之營業秘密,或已調查或應調查之證據,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之營業秘密。二、為避免因前款之營業秘密經開示,或供該訴訟進行以外之目的使用,有妨害該當事人或第三人基於該營業秘密之事業活動之虞,致有限制其開示或使用之必要。前項規定,於他造當事人、代理人、輔佐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在聲請前已依前項第1 款規定之書狀閱覽或證據調查以外方法,取得或持有該營業秘密時,不適用之。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就該營業秘密,不得為實施該訴訟以外之目的而使用之,或對未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開示,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1條定有明文。次按智財案件審理法第11條第1 項明定當事人或第三人就其持有之營業秘密,經釋明符合該條項1 、2 款情形者,法院得依該當事人或第三人之聲請,對他造當事人、代理人、輔佐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發秘密保持命令。其立法目的係為兼顧營業秘密之保護,及因不許或限制他造當事人之閱覽或開示,妨礙他造當事人之辯論之利益衝突,故明定秘密保持命令之制度,以防止營業秘密因提出於法院而致外洩之風險,此觀其立法理由自明。可知秘密保持命令之制度,除鼓勵營業秘密持有人於訴訟中提出資料,以協助法院作出適正裁判外,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亦得因接觸該資料進行實質辯論,而無損於其訴訟實施權及程序權之保障。當事人兩造均係訴訟事件之主體,而參與訴訟事件進行之人員,除當事人兩造外,其代理人、輔佐人或應該等人員要求而從事準備工作之輔助人,亦包括在內。倘為進行訴訟活動必要而有接觸營業秘密之人,依智財案件審理法第11條第1 項之立法意旨,皆有受秘密保持命令之必要。而有無核發命令必要,則依法院之裁量為之(最高法院107 年度臺抗字第625 號民事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附表所示各項訴訟或證據資料,前經本院先後以108年度民秘聲字第8 、9 、10號裁定、108 年度民秘聲字第15、16、17、18號裁定、108 年度民秘聲字第19號裁定、108年度民秘聲字第25號裁定核發秘密保持命令在案。茲因本案原告所新增委任之吳詩儀律師,並未受上開秘密保持命令之效力所及,故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吳詩儀律師核發秘密保持命令,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3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附錄違反本命令之相關處罰條文: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35條違反本法秘密保持命令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罪,須告訴乃論。

第36條法人之負責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除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亦科以前條第一項之罰金。

對前項行為人告訴或撤回告訴者,其效力及於法人或自然人。對前項法人或自然人告訴或撤回告訴者,其效力及於行為。

本裁定不得抗告。本秘密保持命令,自本命令送達相對人時起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1  日

法 官 吳俊龍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謝金宏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1.富利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代碼10707-7 民事陳報及秘密保持命
  令聲請狀所附之被證26~38。
2.康捷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狀署日期108 年3 月22日民事陳報
  證據狀所附康被證5 ~8 。
3.本院108 年刑智上訴字第5 號刑事案件全案卷宗(含偵查卷、
  第一審卷)及該案所有扣案證物。但莊錦烽遭扣押編號A2-1的
  筆記型電腦除外(此部分目前應禁止閱覽)。
4.財政部關務署108 年3 月28日台關緝字第1081006011號函送有
  關富利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一般進口申報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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