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民秘聲字第27號
- 聲請人
- 德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玠源
- 代理人
- 陳維鈞律師
- 代理人
- 黃雪鳳律師
- 相對人
- 林進源
- 代理人
- 賴呈瑞律師
- 相對人
- 林士閔
- 共同代理人
- 徐仕瑋律師
- 共同代理人
- 周芳儀律師
- 相對人
- 蔡進華
- 相對人
- 邱士榮
- 上列2人共同代理人
- 鄭深元律師
- 複代理人
- 林宏軒 律師
- 相對人
- 黃廉志
- 共同代理人
- 胡怡嬅律師
- 相對人
- 賴聰杰
- 相對人
- 樓
- 共同代理人
- 鄭雅方律師
- 共同代理人
- 傅宇均律師
- 相對人
- 薛又銘
- 共同代理人
- 胡怡嬅律師
- 相對人
- 楊桂彰
- 訴訟代理人
- 鍾芝宣律師
- 相對人
- 姜富元
- 代理人
- 黃士洋律師
- 相對人
- 夏志豪
- 共同代理人
- 鄭雅方律師
- 共同代理人
- 傅宇均律師
- 相對人
- 吳東樺
- 相對人
- 王品文
- 上列2人共同代理人
- 胡怡嬅律師
- 相對人
- 林家暉
- 共同代理人
- 鄭雅方律師
- 共同代理人
- 傅宇均律師
- 相對人
- 范又升
- 相對人
- 唐孝威
- 相對人
- 樓
- 上列2人共同代理人
- 鍾芝宣律師
- 相對人
- 許學彥
- 共同代理人
- 鄭雅方律師
- 共同代理人
- 傅宇均律師
- 相對人
- 帝倫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謝詩蕓
- 共同代理人
- 徐仕瑋律師
周芳儀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7 年度民營訴字第12號營業秘密排除侵害等事件,聲請人聲請核發秘密保持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就本院107 年度民營訴字第12號營業秘密排除侵害等事件民國108 年5 月17日所提民事陳報(一)狀附表牽涉原告公司之營業秘密及著作權,聲請核發秘密保持命令等語。
二、按當事人或第三人就其持有之營業秘密,經釋明符合下列情形者,法院得依該當事人或第三人之聲請,對他造當事人、代理人、輔佐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發秘密保持命令:一、當事人書狀之內容,記載當事人或第三人之營業秘密,或已調查或應調查之證據,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之營業秘密。二、為避免因前款之營業秘密經開示,或供該訴訟進行以外之目的使用,有妨害該當事人或第三人基於該營業秘密之事業活動之虞,致有限制其開示或使用之必要,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1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依營業秘密法第2 條規定,得作為該法保護對象之營業秘密,以具有秘密性(非一般涉及該類資訊之人所知)、經濟價值(因其秘密性而具有實際或潛在之經濟價值)、保密措施(所有人已採取合理之保密措施),且可用於生產、銷售或經營之資訊,始可稱之。
三、經查:
(一)聲請人除原證10、26外,均未提出所主張之營業秘密及著作權,本院無從審查是否合於前述營業秘密之要件,且聲請人既未實際提出於本院,即無開示、使用、洩漏等問題,聲請人亦未為前述之釋明,故目前尚無核發秘密保持命令之必要。
(二)原證10、26之部分,聲請人對於何以其構成營業秘密之要件,以及前述應釋明事項,均未釋明,故目前亦無核發秘密保持命令之必要。
四、綜上所述,本件聲請應予駁回。
五、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1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六、待聲請人將來若為前述之提出並釋明後,仍得斟酌是否聲請秘密保持命令,並請聲請人以合於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2條所規定之程式提出,附此敘明。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