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2108年度民秘聲字第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秘密保持命令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8 月 07 日
1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2108年度民秘聲字第45號 3聲請人紘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4 5 6法定代理人趙伯寅 7 8代理人李威廷律師 9相對人陳國強 10 11 12郭雨嵐律師 13汪家倩律師 14潘皇維律師 15陳建銘 16上列聲請人因本院108年度民營訴字第2號營業秘密排除侵害事17件,聲請核發秘密保持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18主文 19相對人陳國強、郭雨嵐律師、汪家倩律師、潘皇維律師、陳建銘 20就本院107年度民聲字第46號保全證據事件之民國107年12月2 215日執行保全證據攝影光碟,不得為實施本院108年度民營訴字第 222號訴訟以外之目的而使用之,或對未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開示。 23理由 24一、聲請意旨略以:民國107年12月25日鈞院於聲請人公司所在 25地實施證據保全(107年度民聲字第46號),所保全HY11P5 262B型號晶片之電路圖、布局圖、cds.lib檔等證據,業經核發 27秘密保持命令在案(108年度民秘聲字第38號),除上揭證 11據外,該日實施保全證據之錄影內容亦涉及聲請人用以進行 2晶片SRAM電路設計之相關研發資訊,非屬一般涉及該類資 3訊之人所知,具有經濟價值,且聲請人已就該等資訊採取合 4理保密措施,除與員工簽署「智慧財產權歸屬暨保密合約書 5」(聲證1)外,並制定「資訊管理作業程序」明文規範資訊 6系統、公用程式及電子資料之使用管制、保存及維護(聲證2 7),須經權責單位審核取得使用者權限之人始能接觸及存取 8相關資訊,核屬聲請人之營業秘密,又本訴訟之原告富晶電 9子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富晶公司)與聲請人有競業關係,前 10開應受保護之營業秘密如經開示或供本訴訟進行以外之目的 11使用,有妨害聲請人基於該營業秘密之事業活動之虞,爰依 12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1條第1項規定聲請對相對人等核發 13秘密保持命令等語。 14二、按訴訟資料涉及營業秘密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裁定不 15予准許或限制訴訟資料之閱覽、抄錄或攝影;當事人或第三 16人就其持有之營業秘密,經釋明符合下列情形者,法院得依 17該當事人或第三人之聲請,對他造當事人、代理人、輔佐人 18或其他訴訟關係人發秘密保持命令:一、當事人書狀之內容 19,記載當事人或第三人之營業秘密,或已調查或應調查之證 20據,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之營業秘密。二、為避免因前款之 21營業秘密經開示,或供該訴訟進行以外之目的使用,有妨害 22該當事人或第三人基於該營業秘密之事業活動之虞,致有限 23制其開示或使用之必要。前項規定,於他造當事人、代理人 24、輔佐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在聲請前已依前項第1款規定 25之書狀閱覽或證據調查以外方法,取得或持有該營業秘密時 26,不適用之。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就該營業秘密,不得為 27實施該訴訟以外之目的而使用之,或對未受秘密保持命令之 21人開示,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9條第2項、第11條分別定 2有明文。 3三、經查,聲請人前就本院依107年度民聲字第46號裁定,於1047年12月25日至聲請人公司執行保全證據,所保全之電路圖 5、布局圖、「cds.lib」檔案等資訊(107年度民聲字第46號卷 6第227頁),對相對人等聲請核發秘密保持命令,業經本院 7准許在案(即108年度民秘聲字第38號裁定),而該日執行 8保全證據之攝影內容當亦屬聲請人之營業秘密,且迄至本件 9秘密保持命令聲請時止,相對人等仍未自閱覽書狀或調查證 10據以外之方法,知悉或持有上開攝影內容,則上開營業秘密 11如經開示,或供本院108年度民營訴字第2號訴訟進行以外 12之目的使用,有妨害聲請人基於該營業秘密所進行之事業活 13動之虞,故有限制其開示或使用之必要。是以,聲請人就主 14文所示資料聲請秘密保持命令,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15四、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3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16中華民國108年8月7日 17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18法官杜惠錦 19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20本件不得抗告。 21中華民國108年8月7日 22書記官林佳蘋 23附註: 24一、本秘密保持命令,自本命令送達相對人時起發生效力。 25二、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其住所或居所有遷移時,應向法院陳 26明。 27附錄違反本命令之相關處罰條文: 31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 2第35條 3違反本法秘密保持命令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 4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5前項之罪,須告訴乃論。 6第36條 7法人之負責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 8,因執行業務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除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 9人或自然人亦科以前條第一項之罰金。 10對前項行為人告訴或撤回告訴者,其效力及於法人或自然人。對 11前項法人或自然人告訴或撤回告訴者,其效力及於行為人。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