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8年度民聲字第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保全證據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7 月 15 日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民聲字第25號聲 請 人 九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天慶 代 理 人 邵瓊慧律師 歐陽漢菁律師 鍾薰嫺律師 相 對 人 儀銳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俊賢 相 對 人 梁振升 李昌遠 上列當事人間保全證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正本關於主文「一、准就相對人位於當事人欄所載之處所」之記載,應更正為「一、准就相對人儀銳實業有限公司位於新竹縣○○市○○路○段000 號1 樓之營業處所,及相對人李昌遠位於當事人欄所載之住所」。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5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張銘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6 日書記官 葉倩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