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民聲字第25號
- 聲請人
- 九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天慶
- 代理人
- 邵瓊慧律師
- 代理人
- 歐陽漢菁律師
- 代理人
- 鍾薰嫺律師
- 相對人
- 儀銳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俊賢
- 相對人
- 梁振升
李昌遠
上列當事人間保全證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正本關於主文「一、准就相對人位於當事人欄所載之處所」之記載,應更正為「一、准就相對人儀銳實業有限公司位於新竹縣○○市○○路○段000 號1 樓之營業處所,及相對人李昌遠位於當事人欄所載之住所」。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