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民著訴字第43號
- 原告
- 喜的精品燈飾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昭成
- 訴訟代理人
- 黃上上律師
- 被告
- 御品科技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 法 定
- 代理人
- 張楚妍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成介之律師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林承毅律師
- 複代理人
- 潘建儒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本院於民國 108年11月26日所為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附表編號1 關於系爭照片或圖片「使用次數:5」欄位之記載,應更正為「使用次數:6 」,並新增「原證5頁碼第6頁右上圖」。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附表,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