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民著訴字第43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御品科技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張楚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喜的精品燈飾股份有限公司間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4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3,8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8年度民著訴字第43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喜的精品燈飾股份有限公司間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4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3,8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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