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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民著訴字第65號

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智財裁判日期 108 年 07 月 04 日

法官伍偉華

原告
台灣開天傳動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麥伯恩
訴訟代理人
練家雄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彥均律師
被告
三鑽科技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羅元成
共同訴訟代理人
楊孟凡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本件應由麥伯恩為原告台灣開天傳動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並續行訴訟。

二、原告台灣開天傳動科技有限公司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提出以麥伯恩為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民事委任狀到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法定代理人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惟於有訴訟代理人時不適用之;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0 、173及178 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台灣開天傳動科技有限公司(下稱:「原告公司」)委任練家雄律師、陳彥均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而原告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已變更為麥伯恩(見本案卷第181 頁公司資料查詢),依前述規定,自應由麥伯恩為原告公司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78 條裁定如主文第1 項所示。其餘本件續行程序事項如主文第2 項所示。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4   日

法 官 伍偉華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劉筱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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