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8年度民著訴字第6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2 月 06 日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民著訴字第69號原 告 九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秋麗 訴訟代理人 張紹斌律師 王怡惠律師 複代理人 江帝範律師 許仲勛律師 被 告 凌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凌嘉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兼 上二人 法定代理人 黃洲杰 被 告 王世榮 張姿婷 上被告五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郭士功律師 被 告 黃曉藝 邵曉萍 本件應由技術審查官林育弘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 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6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黃珮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6 日書記官 鄭楚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