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民著訴字第69號
- 原告
- 九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秋麗
- 訴訟代理人
- 張紹斌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王怡惠律師
- 複代理人
- 江帝範律師
- 複代理人
- 許仲勛律師
- 被告
- 凌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凌嘉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 兼上二人
- 法定代理人
- 黃洲杰
- 被告
- 王世榮
- 被告
- 張姿婷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郭士功律師
- 被告
- 黃曉藝
邵曉萍
本件應由技術審查官劉季涵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 條規定,
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