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民著訴字第74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廖云釩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呂凱文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廖云釩、上訴人即被告呂凱文與被上訴人即被告私立南華大學間因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廖云釩之上訴利益,分別為因財產權給付金額新臺幣(下同)150萬元(上訴聲明第2、3項)、非因財產權訴訟之刊登道歉啟事(上訴聲明第4 項),應分別徵收第二審裁判費23,775元、4,500元,合計為28,275元。又上訴人呂凱文之上訴利益,分別為其受敗訴判決之30萬元及刊登道歉啟事部分,應分別徵收第二審裁判費4,800元、4,500元,合計為9,300元,均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廖云釩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裁判費28,275元、上訴人呂凱文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裁判費9,300元,均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