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9年度民商訴字第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商標權行為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7 月 02 日
- 當事人有誠股份有限公司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民商訴字第10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有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道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有誠管理顧問有限公司間請求排除侵害商標權行為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1,65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伍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黃珮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上訴利益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繳納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 日書記官 鄭楚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