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民商訴字第14號
- 原告
- 佐見啦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昆霖
- 訴訟代理人
- 王琛博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廖崧韋
- 被告
- 波特嫚國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王金生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吳文賓律師
王博正律師
鄭楓丹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侵害商標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佐見啦生技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5,957元,逾期不繳,本院即得駁回其擴張部分之聲明。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次按:「訴之變更或追加,其變更或追加後訴訟標的之價額超過原訴訟標的之價額者,就其超過部分補徵裁判費」,同法第77條之15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起訴聲明第1 項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05,000 元(見本案卷第11頁),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710 元,原告業已如數繳納(見本案卷第9 頁繳款收據)。嗣原告具狀變更追加聲明,查更正後第1 項聲明訴訟標的金額為705,000 元;更正後第2 項聲明為5,625,000 元(見本案卷第359 、360 頁)。準此,依同法第77條之2 第1 項本文規定,本件原告變更追加後訴訟標的金額共為6,330,000 元,依同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3,667元,扣除前述已繳納之7,710 元,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55,957元,未據原告繳納,依首揭意旨,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本院即得駁回其前述變更追加部分之聲明。
三、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