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民商訴字第28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棨泰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鄒劍寒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和興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 即被告
- 城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即被告
- 兼 共 同
- 法定代理人
- 鄭宇恩
上列當事人間侵害商標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6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聲明第2項及第3項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上訴聲明第4項訴訟標的金額為200萬元,上訴利益合計為36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5,70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駁回上訴。
智慧財產第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