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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民商訴字第3號

排除侵害商標權行為等智財裁判日期 109 年 07 月 02 日

法官黃珮茹

上訴人
即原告
扶陞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柏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天承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蔡懷德間排除侵害商標權行為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聲明第一、二項之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682,5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235元,聲明第三項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4,500 元,合計應徵收15,7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伍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上訴利益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繳納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   日

                法 官 黃珮茹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鄭楚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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