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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民商訴字第3號

排除侵害商標權行為等智財裁判日期 109 年 07 月 02 日

法官黃珮茹

上訴人
即被告
天承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蔡懷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扶陞貿易有限公司間排除侵害商標權行為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1,942,5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0,45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伍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上訴利益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繳納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   日

                法 官 黃珮茹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鄭楚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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