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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民專上字第30號

排除侵害專利權等智財裁判日期 111 年 03 月 14 日

法官蔡惠如吳俊龍曾啓謀

上訴人
創意點子數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陸意志
訴訟代理人
孫德沛律師
訴訟代理人
李佳樺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國清律師
訴訟代理人
劉允正律師
訴訟代理人
吳承芳律師
輔佐人
劉慧雯
被上訴人
愛卡拉互動媒體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程世嘉
訴訟代理人
簡榮宗律師

陳佑羽律師

詹義豪律師

吳振暉

本件應由技術審查官謝文元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規定,

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智慧財產第二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4 日

審判長法 官 蔡惠如

法 官 吳俊龍

法 官 曾啓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丘若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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