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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民專上字第43號

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智財裁判日期 110 年 04 月 29 日

法官汪漢卿曾啓謀林欣蓉

上訴人
坴賦佳金屬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茂璿
訴訟代理人
郭俐瑩律師
輔佐人
徐金澤
被上訴人
利晉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陳進財
共同訴訟代理人
謝佳伯律師
複代理人
張斐雯律師
被上訴人
長增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陳維宏
共同訴訟代理人
楊承彬律師
被上訴人
四零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徐正義
共同訴訟代理人
廖嘉成律師

孫德沛律師

李佳樺律師

本件應由技術審查官陳志弘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 條規定,

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9  日

             審判長法 官 汪漢卿

                法 官 曾啓謀

                法 官 林欣蓉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鄭郁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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