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9年度民專抗字第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保全證據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7 月 07 日
- 法官李維心、蔡如琪、陳忠行
- 當事人景欣股份有限公司、裕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地漾配管材料有限公司、李魁元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民專抗字第12號抗 告 人 景欣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卿伶 相 對 人 裕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謝益宏 相 對 人 地漾配管材料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邱聖峰 相 對 人 李魁元 上列當事人間保全證據,指定技術審查官劉正旭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 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7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維心 法 官 蔡如琪 法 官 陳忠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8 日書記官 鄭郁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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