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民專抗字第12號
- 抗告人
- 景欣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廖卿伶
- 相對人
- 裕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謝益宏
- 相對人
- 地漾配管材料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邱聖峰
- 相對人
- 李魁元
上列當事人間保全證據,指定技術審查官劉正旭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 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