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民專抗字第16號
- 抗告人
- 展霖生化基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武宗
- 抗告人
- 仁和精釀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紀仁和
- 抗告人
- 臺灣智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湘麗
- 上3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張澤平律師
- 相對人
- 瑪神凱瑞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振隆
- 代理人
- 陳信瑩律師
本件應由技術審查官張子威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 條規定,
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