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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民專抗字第16號

聲請秘密保持命令智財裁判日期 109 年 08 月 25 日

法官汪漢卿曾啟謀彭洪英

抗告人
展霖生化基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武宗
抗告人
仁和精釀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仁和
抗告人
臺灣智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湘麗
上3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澤平律師
相對人
瑪神凱瑞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振隆
代理人
陳信瑩律師

本件應由技術審查官張子威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 條規定,

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5  日

             審判長法 官 汪漢卿

                法 官 曾啟謀

                法 官 彭洪英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郭宇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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