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民專訴字第104號
- 原告
- 三星鑽石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三星ダイ ヤモンド工業株式会社)
- 法定代理人
- 谷端 義哲
- 訴訟代理人
- 朱百強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陳佳菁律師
- 上一人複代理人
- 陳香羽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楊瑞吉
- 訴訟代理人
- 李儀珊
- 被告
- 鉑林科技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 法 定
- 代理人
- 鄭用文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謝宗穎律師
- 複代理人
- 彭德仁律師
- 複代理人
- 李𠇷俊律師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陳佳濠
本件應由技術審查官魏鴻麟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規定,
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智慧財產第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