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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民專訴字第104號

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智財裁判日期 111 年 02 月 09 日

法官林惠君

原告
三星鑽石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三星ダイ ヤモンド工業株式会社)
法定代理人
谷端 義哲
訴訟代理人
朱百強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佳菁律師
上一人複代理人
陳香羽律師
訴訟代理人
楊瑞吉
訴訟代理人
李儀珊
被告
鉑林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兼 法 定
代理人
鄭用文
共同訴訟代理人
謝宗穎律師
複代理人
彭德仁律師
複代理人
李𠇷俊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佳濠

本件應由技術審查官魏鴻麟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規定,

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智慧財產第三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9 日

法 官 林惠君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張玫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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