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民專訴字第105號
- 原告
- 韋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曾頴堂
- 訴訟代理人
- 傅文民律師
- 被告
- 振鋒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洪榮德
- 訴訟代理人
- 鐘登科律師
凃榆政律師
黃聖棻律師
朱仙莉律師
劉沁瑋
7樓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請求權不存在事件,指定技術審查官陳麒文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 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