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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民專訴字第110號

確認專利權等智財裁判日期 109 年 12 月 14 日

法官李維心

原告
緯聯電子科技(中山)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慶焜
訴訟代理人
張哲倫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佳菁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嘉興
被告
高思設計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林志傑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怡衡律師
被告
王佩櫻

方博琦

劉孟涵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專利權等,指定技術審查官陳志弘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 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智慧財產法院第四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4 日

法 官 李維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劉筱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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